时间:2024-06-09 07:31:39
但上海信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宏伟表示,国内航空公司在疫情期间应继续执行民航局关于民用票务服务的相关规定,按照合理标准推迟延期。无法购买的机票应退票。退款系统有效。基于相互理解的原则,在旅客符合合理退票要求、符合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航空公司不应为优惠券的使用设定条件,也不应以旅客使用优惠券、期限或其他条件为条件。里程,没有必要对这些东西进行严格的限制。如果航空公司无法提供现金退款,这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对于因疫情导致的自愿退票,航空公司将秉承“诚信服务”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优惠的优惠券条件(延长使用时间、使用限制等),以增加消费者信任(如放宽) ) 可以设置。愿意接受。
上海新民律师事务所胡兰霞律师认为,如果消费者通过中国机票代理商购买国际机票,并且分析是在中国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则在运输方面分析了购票者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关系。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按照第《合同法》号第94条的规定终止运输合同。合同终止时,若尚未履行,则履行终止;若合同已履行,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履行。已支付机票费用的消费者可以在运输合同终止后向航空公司要求退款。航空公司退回的优惠券只是退还机票费用的一种方式。这种使用优惠券作为代币的方式,由于适用范围和发行渠道不一致,并不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返还。由于出国旅游、出差对于消费者来说并不是日常活动,代金券的利用率极低,领取代金券可能会造成误报。使用优惠券而不返还现金是不合理的。
不过,胡兰霞表示,考虑到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航空公司可以扩大代金券使用条件,调整现金退票折扣率,让消费者根据需要选择现金退票,他建议可以提供一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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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车嘉楠毛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