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12 11:27:37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进一步严厉打击信用评分、刷单等违法行为,提高信用评价水平营造建筑业企业市场环境强调公平竞争、诚信可靠,承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沪建管[2020]304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和《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公通知)相关规定管理[2020]384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通知》)已修订。查看详情
1. 专业合同和劳务分包中绩效评分的限制
《信用评价标准》 计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一)工程履约信息2、专业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履约情况调整如下:
仅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等单项资质之一的企业,按照所属类别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分。
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履约情况和专业分包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分,不包括业主直接签发的专业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或通过初步评标。
具有劳务资质的企业同时持有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其劳务分包履约情况不予计分。
二、关于专业奖励分数调整
《信用评价标准》 第四条(三)项目获奖信息调整如下。
中国建设工程装饰奖每项得分为0.5分。
3、关于取消“二选一”筛选标准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调整如下:
为保证潜在投标人数量合理,采用投标人筛选的,信用评分必须合理设置,信用评分最低为60分以上,最高为60分以上,不得超过72分。
四、工作要求
建筑公司必须对其声明的资质的可靠性负责。禁止建筑企业通过伪造业绩记录、重复累积积分等方式骗取信用积分。如果确认公司内部发生上述行为,建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将被记为不良信用信息,扣除10个信用积分,为期一年。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行为的监管,发现必究、决不姑息。
五、实施日期
上述修订将于2023年9月15日起生效。原《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沪建管[2020]304号)、《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沪建管[2020]384号)原条款与本修订通知不一致的,以本修订通知为准。
供稿单位:委建设管理办公室、委行政服务中心、市市场管理局
编辑:周慧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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