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3 01:14:54
消费者王先生在第三方平台购买机票后发现,航空公司官网上的价格实际上更低。 2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某机票代理商销售平台价格欺诈案件提起公诉,法院判决涉案平台以虚假价格、折扣销售机票,认定其构成故意隐瞒真实的产品信息。如有提供虚假商品信息、价格欺诈等行为,平台必须退还门票价格并三倍赔偿。这被认为是首例涉及机票代理销售平台定价的法院案件。
原告王先生在某航空公司机票代理平台上购买了机票。购票时,平台显示成人票面值280元,机工费+燃油费70元,还有额外40元优惠,王老师实际支付了310元。王先生收到机票信息后,在该机票所属航空公司的官方软件上查询发现,机票实际面值为230元,机加燃油合计费用为70元。被发现了。 300元。
王先生将被告一家经营机票代理平台的北京科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机票款310元,并三倍赔偿930元。该科技公司表示,后台显示王先生订购的服务为“HU机+外卖”,涉案机票实际上是机票与外卖礼包结合的产品,并声称包含两项服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声称王先生购买的服务为“HU机+外卖”,但王先生订单截图中并未包含所购买服务中的“外卖”项目经断定,不存在这样的事情。同时,被告所说的“带回家价值的礼包”的10元价格是额外费用,并非门票本身的价格,可以视为额外的增值服务。此外,王医生并没有收到所谓的“带回家的大礼包”。
法院认为,某些科技被告有能力、有义务在用户购买界面设置清晰、醒目的提示,而不仅仅是是否查看增值服务选项。但该公司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付款的构成和用途,原告无法清楚了解购买屏幕上的付款明细,也无法拒绝支付额外的10元。主观隐藏真相的情况的故意性。此外,被告还展示“额外40元优惠”,但其目的是误导用户认为价格比其他购买途径便宜,并主动诱导用户购买。被告抬高价格,让原告陷入困境,但不公平、不透明的交易环境最终导致原告支付了高于原票价的价格。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平台的行为符合欺诈要件,原告主张退一价、赔偿三元的主张在法律上充分,予以判决。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全额退还门票款310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先生930元,即货款三倍,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了这一判决。